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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旬父亲欲再婚儿女起诉继承亡母房产 法院:驳回

来源:实事新闻头条 编辑:李丽 时间:2023-11-09

  如今,老年人丧偶后再婚的现象并不鲜见,由此引发的有关赡养、继承等纠纷也日益增多。我最近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就因老人再婚而起。在这起案件中,子女已经放弃对过世母亲的遗产继承,可当父亲准备再婚时,子女的想法却发生了变化……

儿女反悔放弃继承

  80岁的父亲突然要再婚!当于女士得知这个消息,简直觉得五雷轰顶。于女士的母亲在十多年前去世,她和两位哥哥一直照顾父亲。为了让父亲能在晚年更好地生活,兄妹三人不仅通过公证放弃了对数套房产的继承,还专门请人照顾父亲生活。因为担心父亲再婚后会横生枝节,于女士在和哥哥们商量之后,决定提起继承诉讼,先把亡母的遗产拿回来。

  于女士认为,当初她和哥哥们主张放弃继承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父亲不会再婚。虽然这一点没有写下来,但这是人之常情。如果父亲当时就表示会再婚,他们肯定不会放弃继承。此外,于女士认为,父亲隐瞒了其账户里有一千多万存款的事实,在这一点上子女们都被骗了,因此主张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收到子女们的诉状,父亲老于也十分气愤。他认为自己早年间命运坎坷,和过世的前妻一起把孩子们拉扯长大,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又挣下了这份家业。前妻过世后,他一个人虽然衣食无忧,但儿女们都在国外,生活寂寞,于是想找个伴。至于一千多万存款,老于认为自己压根就没有想过隐瞒,只不过儿女们没问,他便没说。而且老于平时做股票投资,名下有几百万股票和资金,儿女们早就知晓,家里还有不少值钱的古董、字画,儿女们也知道。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子女们连一个多亿的房产都放弃了,值钱的古董、字画、黄金也没要,又怎会为了这笔存款跟他计较呢?

两次遗产公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于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于女士等人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调查,为了让父亲继承遗产,于女士等人曾经先后两次前往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

  一次是2013年1月30日,于女士等人在做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声明:“被继承人……死后遗有:……所有银行的存款及包括基金等的一切银行理财产品和其他一切动产和不动产。……现经我慎重考虑后,决定放弃。今后也决不反悔。”根据当天公证处制作的《询问记录》记载,公证员询问于女士等人“如果还有其他属于你母亲的银行存款及包括基金等的一切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及其他动产、不动产,你是否要继承?”,三人均答“都不继承”;公证员又问“你放弃继承权的原因和目的?”,其三人均答“不要继承,由父亲继承。”

  第二次是2013年3月1日,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老于向公证处申请继承七套房产以及妻子生前名下六万余元银行存款,其他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上述遗产,由老于一人继承。根据当天公证处制作的《询问记录》记载,公证员询问老于及三位子女被继承人遗产情况时,均回答被继承人存在如上遗产;公证员询问“对上述遗产,继承人有何意见”时,子女均表示“自愿放弃,由父亲继承”。

三大争议焦点

  经审理,合议庭将双方的主要分歧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子女放弃继承是否以老于不会再婚为前提;二是老于没有专门告知其名下一千多万存款是否构成欺诈;三是子女们在公证处表示放弃继承时所陈述的“兜底条款”是否可以涵盖本案中所涉的这一千多万存款。

  于女士等认为,首先,子女们放弃继承是为了将这些财产用于父亲养老,如果父亲要再婚,有人照顾,当然就不会放弃继承;此外,父亲在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时,提及母亲的遗产包括七套房产和母亲名下六万多元遗产,但故意隐瞒了自己名下有一千多万存款,以此诱使子女们放弃继承,构成欺诈,也不适用“兜底条款”。

  老于认为,老人有婚姻自主权,子女是否放弃继承和是否再婚没有关系。当初办公证是为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及领取妻子生前名下存款,所以在公证处陈述的遗产就是需要办手续的这些,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节。

逐一厘清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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