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格员多次入户纠正“蹲地吃饭” 工作人员:为纠正陋习
据猛犸新闻最新报道,12月1日,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网友发布视频称,有网格员多次入户检查居民蹲地吃饭习俗。针对身着西昌网格员背心男子多次上门的情况,该网友在视频中提出了异议。17时许,西昌市精神文明办工作人员回应称,网格员检查“蹲地吃饭”的做法是为了纠正陋习。该工作人员还表示,针对蹲地用餐的习俗,凉山州出台过移风易俗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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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子未叠放罚款10元
碗筷不洗罚款10元蹲
地用餐罚款20元……
近期,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一份加盖了村委会公章的《新农村美丽乡村行动人居环境罚款标准》在网上流传,引发关注。
据媒体报道,11月14日,普格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当地的确在开展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但每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这种罚款标准情况宣传部也不知情。该县文明办一位工作人员也表示,这应该是当地村规民约的相关约定。
据悉,这份《新农村美丽乡村行动人居环境罚款标准》,主要规范区域为:厨房、卫生间、客厅、卧室、院坝、入户路,共涉6项14条。其中,厨房里相关罚款共计3条,包括碗筷不洗罚款10元、摆放不整齐罚款3元、5元、10元不等,蹲地用餐罚款20元。卫生间脏乱差罚款20元。
该标准加盖的公章信息显示,这份罚款标准来自普格县普基镇新农村。该标准最后注明“经罚款后仍不整改,第二次检查到罚款翻倍”,最后加盖有普格县普基镇新农村村委会的印章。
对于此事,有网友认为,村委会没有执法权,如此管理可能涉嫌违法。应该提倡文明生活,
但不应该用罚款的方式。
也有网友表示疑问,
自己家属于私人空间,
如果真到村民家里检查,
是否侵犯了村民的隐私权?
那么,
该村规民约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村委会是否具有执法权?
私自到村民家中检查卫生,
是否合法?
此举是否侵犯村民的隐私权?
另外,
什么样的组织机构
可以自行设定处罚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董方明律师带来的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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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村规民约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村委会是否具有执法权?
该村规民约不具有法律效力,村委会也不是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但村民委员会没有行政处罚权,不能对村民实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村规民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程序合法且实质内容不违法。
该村所谓的村规民约主要内容为罚款,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实施机关及范围包括:(1)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3)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且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组织实施。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前述三类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该村规民约因涉嫌违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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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到村民家中检查卫生,是否合法?此举是否侵犯村民的隐私权?
假如未经允许,村委会工作人员到村民家中检查卫生的行为不合法,并侵犯了村民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