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介绍女友卖淫赚生活费获刑5年 2个月获利25万余元
日前,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介绍卖淫案,一“渣男”为了供自己挥霍,竟让女朋友“出台”为他赚钱。
被告人张某与女友王某相识于2022年春,后确定为恋爱关系。两个月后,因没有经济来源,二人决定张某招揽嫖客、由王某卖淫“合伙”赚取生活费。于是,张某通过“陌陌”“探探”等聊天软件发布“加我微信”信息,在锡林浩特市招揽嫖客,并使用微信聊天软件与招揽到的嫖客谈好价格、服务项目及具体地点后,便通知其女友王某前往约定地点与嫖客完成性交易,事后张某从中抽取分成。随后在短短的两个多月时间里,被告人张某介绍王某从事卖淫活动共非法获利25万余元,其中他自己“抽成”获利6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官提醒
卖淫、嫖娼行为不仅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影响社会公序良俗,也会造成性病、艾滋病的传播,影响人民的身体健康、破坏家庭和谐。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共同抵制这一社会丑恶现象,远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