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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来源:实事新闻头条 编辑:李丽 时间:2021-03-29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题:用好组织处理措施 督促领导干部始终忠诚干净担当——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规定》制定印发和贯彻执行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许多党内法规都对组织处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在组织处理工作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从实践看,组织处理在方式、程序、要求等方面还缺少统一规定,工作还不够规范。为进一步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推进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有机衔接,构建更加完备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党中央加强顶层设计,将制定组织处理制度纳入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研究起草了《规定》。《规定》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的总体考虑和主要内容?

答:制定《规定》主要有4个方面考虑:一是鲜明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严的主基调,突出政治监督要求,坚决处理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的干部。二是突出重点,以领导干部为主,着眼解决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坚持精准科学、规范有效,力求做到界定清晰,要求明确,便于执行。四是注重制度衔接,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协调。

《规定》共十九条,主要包括4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组织处理的指导思想、方式、原则、适用对象等。二是明确了组织处理的适用情形,以及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的情形。三是对组织处理的程序、影响期、申诉、纠正等作了规定。四是对组织处理文书材料制作保管,受到组织处理干部的后续管理、重新使用等作了规定。

问:《规定》对组织处理的概念和方式作了明确,请介绍一下有哪些主要考虑?

答:组织处理是我们党长期使用的一种干部管理监督措施,在一些法规文件中都有体现,但一直未对概念作出完整的界定,对包括哪些具体方式的认识也不尽相同。《规定》认真总结组织处理工作经验,与有关党内法规相衔接,将组织处理界定为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其中,“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概括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问题情形,“岗位、职务、职级调整”体现了组织处理的职务相关性,“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涵盖了组织处理方式。诫勉和引咎辞职没有列为组织处理方式,主要考虑是,诫勉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为日常管理监督方式,引咎辞职有领导干部主动担责涵义。这两种方式虽没有列为组织处理方式,但均可以依据其他相关法规执行。

问:《规定》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有哪些?

答:《规定》适用对象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执行。《规定》明确了组织处理的16种情形及兜底情形,将政治监督放在首位,聚焦突出问题,体现鲜明导向,涵盖了干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同时,贯彻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神,明确规定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失误过失,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

问:组织处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有哪些?

答:按照党管干部原则,《规定》明确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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