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期环境茶座探讨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机制
科技日报记者 李禾
高效规范管理使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以及修复、替代修复资金,才能更好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初衷。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中国环境记协日前在北京联合举办了第十五期环境茶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主持会议,专家学者们齐聚一堂,探讨如何健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机制。
讨论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成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公益诉讼基金管理人”开始。2020年,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以资金管理人的身份,接收了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建立了由学者、法官、律师、环境科学专家、社会组织合规专家组成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制订了国内首个《公益诉讼赔偿修复基金管理办法》,以确保资金高效、规范使用,最大化实现公众环境权益。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理事长徐光表示,公益诉讼对核心是“公”,过程非常不容易,想要实现好的结果,更不容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公益诉讼目的是否实现,是否能够保护公共利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从站位上,在组织、制度、监督保障上都进行了及时而足够的准备。基金会也将利用自身的资源,加大投入,“把这件事做好”。
中国环境记协副秘书长白志军说,生态环境保护和法治建设离不开在座的各位领导和专家的大力支持,也离不开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环境记协愿意更加紧密地团结全国环境新闻队伍,坚持做好正能量宣传。
“这一切都还是刚刚开始,还有一些问题亟待探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副秘书长王振刚指出,比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哪些难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如何体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初衷,由优质的社会组织负责赔偿金的管理这个模式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等。
从2013年民事诉讼法实行以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我国环境保护作出了巨大贡献。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会议的批示中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影响到国家长远发展的大事,要发挥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保障作用。
关于赔偿金如何管理和使用,社会各界众说纷说,做法也不一。在本次环境茶座上,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认为,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和监管制度非常有必要。“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归属不明晰,到底这个钱归属于哪儿,目前来讲有这么四种情况:第一种是归国家财政、第二种是归政府一个专项账户、第三种是归法院执行账户来管理、第四种归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来管理。这四种情况来说,均是各有利弊。”
孙佑海建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明确由公益性的基金会来进行管理,有着支取更加灵活、基金管理较为合理且比较公开、基金使用更加专业等优点。同时,要做好社会监督,加强信息公开。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中石化燕山分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建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统一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这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是全国首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编辑部主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韩德强结合司法审判背景,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执行情况,比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和修复资金的用途。“北京四中院从这个角度来做这个判决,我认为这个案件的典型性很高,下一步怎么能够把它作为一个典范或作为一个可复制的模式来推广,值得好好研究、深入挖掘,特别是对环保领域典型案件具有一定指导作用。”韩德强说。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庭长马军在环境茶座现场分享了案件审理情况的思考:“赔偿金的几个途径,比如让政府、法院等管理赔偿金,其实我们反复论证过,这几个途径不是很好用,实际使用过程中也有很多困难。有一些资金就是趴在账户上,没有办法得到真正回归于社会公益和环境使用的效果。引入第三方,尤其是公益组织的引入,我们觉得具有可行性:一是能发挥生态环境赔偿金专项使用的优势;二是由第三方来进行管理的时候,更有社会的公开性质;三是有非常好的规则,有专业决策委员会以及相关报告制度,甚至有监察使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