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等污水直排被挂牌督办、3家垃圾焚烧厂违法行为被查处
科技日报记者 李禾
生态环境部近日表示,对辽宁省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厂等2个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据公布,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组织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在所辖流域内开展生态环境日常巡查,发现辽宁省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厂污水溢流、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溢流等2个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影响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决定对该2个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现场检查发现,辽宁省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厂部分污水未经处理通过溢流口直接外排细河,溢流污水颜色浑浊有异味。取样监测表明,总磷超标5倍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等也有不同程度超标。进一步调查表明,该污水溢流量约8000~10000吨/天,是下游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重要原因。同时,现场检查发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出水呈墨绿色、臭味明显,部分污水未经处理通过超越管线溢流,直接排入挡石河。取样监测表明,总磷、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氟化物等均有不同程度超标。进一步调查表明,该污水溢流量约25000~30000吨/日,是造成下游兰家国控断面水质部分时段劣Ⅴ类的重要原因。以上2个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责任主体明确、水质超标事实清楚、造成周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
近日,生态环境部已向辽宁省、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相关地区对上述污水处理厂污水溢流直排问题依法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彻底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调查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求相关地区举一反三,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整治查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达到督办要求后,由地方提出解挂申请,我部按程序进行现场核实后实施解挂。
生态环境部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组织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对所辖流域开展生态环境日常巡查,切实加强流域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全面落实严的主基调,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近日,生态环境部门户网站“曝光台”向社会公开了3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7月,生态环境部通过大数据分析向有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移交了一批焚烧厂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接到线索后,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浙江省杭州萧山城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和河南省郑州荥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焚烧厂环境违法行为属实,并分别处以28万、82万和15万元罚款。
一、浙江省杭州萧山城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7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新区分局对该焚烧厂现场检查,发现1号焚烧炉炉温低于850℃且该焚烧厂自主标记为“烘炉”期间投加垃圾(《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炉温≥850℃时才可投入垃圾)。该行为违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 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新区分局对该焚烧厂处以28万元罚款。
二、山东省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9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焚烧厂现场检查,发现3台焚烧炉炉温低于850℃且该焚烧厂自主标记为“烘炉”期间投加垃圾(《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炉温≥850℃时才可投入垃圾)。该行为违反《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及《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违法情形综合考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焚烧厂处以82万元罚款。
三、河南省郑州荥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对该焚烧厂现场检查,发现该焚烧厂在焚烧炉正常运行期间将数据异常(实际污染物排放超标)时段标记为“故障”。该行为违反《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对该焚烧厂处以1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