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 > 正文

2狗打架主人被狗绳绊致十级伤残 法院:对方赔7万

来源:实事新闻头条 编辑:李丽 时间:2023-09-17

  狗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狗,不少人将狗狗当成家中的“一份子”,出门时也会经常带着它们一起去“遛弯”。部分狗主人觉得自己家的狗狗很乖,为了狗狗能快乐地玩耍,出门就没有拴狗绳。然而,这一行为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案例一

  近日,方某在黄冈市黄州区某广场牵着泰迪犬散步,偶遇杜某在同处遛狗。一眨眼间,杜某饲养的牧羊犬突然向方某饲养的泰迪犬进行攻击撕咬,无论主人怎么召唤都不能将两只狗分开,牧羊犬持续攻击泰迪犬,手持狗绳的方某想要拉住泰迪犬,却被狗绳绊倒,难以起身。后路人报警,方某被送往黄冈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费16239.96元。经黄冈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500元,护理期及营养期90天。泰迪犬也因严重受伤被送往武汉市某动物医院救治,花费21304元。因多次协商未果,相关损失未得到任何赔偿,方某遂将杜某诉至黄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杜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余晓利认真翻阅卷宗,组织原被告双方就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释法析理。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杜某饲养的牧羊犬属于城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未办理养犬证,致原告方某被绊倒受伤,并致使原告方某饲养的泰迪犬受伤,被告杜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方某遛放的小型泰迪犬已拴绳正常行走,且被告杜某未提交原告方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证据,故被告杜某应承担本案的全部侵权责任,方某在此伤害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杜某赔偿原告方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70970.46元。

案例二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前后相邻而居,是十几年的街坊。王某到李某经营的馒头铺子买馒头,在购买馒头时被李某饲养的萨摩耶追咬,摔倒在地,致使其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因双方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数额问题争议较大,经当地村委会及派出所多次协调无果,王某遂将李某诉至黄州区人民法院。

  “他们家狗这么大,之前就让他们把狗拴着,他们也不拴,就这么直接把狗放在店里面,我就是去买个馒头又不是肉包子,硬是追着我跑要咬我,小老头我一把年纪了,哪里跑得赢这种大狗啊,我是因为躲狗才摔倒的,这次的治疗费都应该由他承担!”

  “他是自己摔倒的,我们家狗又没咬到他,他摔骨折了关我什么事啊!”

  “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伤害也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需饲养人或管理人来举证证明。其中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烈性犬等)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享有任何减轻、免除责任的抗辩权利。”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杨威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厘清争议焦点,并细致地释法析理,主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当场赔偿原告王某8000元。

法官提醒

  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不养禁养犬种。携爱犬出门时应使用绳索牵引并佩戴嘴套,尽到看护义务,防止它们伤害到其他人或动物,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本站内容收集于互联网,站务联系QQ :

Copyright © www.szworkshops.com 版权所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