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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泰银行违规放贷窝案暴露:多位“中介方”曾被起诉追债

来源:实事新闻头条 编辑:李丽 时间:2020-08-03

近日,民泰银行萧山支行违法放贷窝案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该案中的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原行长沈某军,原行长助理、副行长谢某萍等共12名员工,通过“不进行贷款调查”等手段,违法向不符合条件的333个单位或个人发放贷款共计7.38亿元,逾期7.22亿元。上述12名银行员工一审均被判处违法放贷罪,其中部分人士提起上诉被驳回。

该窝案中,有多名中介方向沈某军等人介绍单位和个人办理借名贷款。《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注意到,其中较主要的3名中介方均曾被民泰银行萧山支行起诉追债。记者就该窝案后续处理等问题与民泰银行方面确认,对方表示该行现运行良好,对此不做回复。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借名贷款中银行无法识别实际用款人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暗藏较大风险,往往只有资质不够的借款方才可能会使用借名贷款。

窝案暴露

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民泰银行原员工沈某军、谢某萍等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此后,部分被告提出上诉。

法院一审认定,2012年初至2015年期间,蒋某飞、周某祥和杨某民(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与时任民泰银行萧山支行行长沈某军,时任民泰银行萧山支行业务三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谢某萍串通,虚构贷款理由、未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等,拉拢不符合相应贷款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借名贷款”。借名贷款是指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

该案涉及民泰银行内部共12人。2012年初至2015年期间,沈某军、谢某萍指使时任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原业务二部总经理吴某、原主办客户经理傅某斌等人,以及民泰银行杭州分行委派到民泰银行萧山支行的原风险经理张某军等人先后分别以“不进行贷款调查”“让贷款人在空白贷款材料上签名捺印”“虚构贷款理由”“伪造销售合同”“伪造收款收据”“不实质审核贷款资料”等手段,违法向不符合相应贷款条件的333个单位或个人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共计7.38亿元,现归还本金共计1522.57万元,尚余贷款本金共计7.22亿元未归还。

记者就民泰银行如何追回相关款项问题与其确认,对方并未直接回复。

据沈某军、谢某萍等相关人员的供述证实,2012年初,沈某军作为民泰银行杭州萧山支行行长,为了完成上级“扩面增量、降户均”的要求,在其任职的支行召开部门老总班子扩大会议,决定找老客户帮忙借名贷款,并在此后开展了本案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法院一审判定沈某军等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其中沈某军、谢某萍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部分原民泰银行人士上诉被驳回。

某北京地区股份制银行人士告诉记者:“借名贷款风险主要体现在无法对实际用款人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另一方面,因名义借款人非实际用款人,款项逾期之后追索可能存在困难。”

另一位股份行对公部门人士告诉记者:“借名贷款是违规的,风险在于借款实际用途等无法核实,如果银行人员明知对方是借名贷款仍配合放款,则涉嫌违法。银行员工主动参与的情况确认存在,但是不算多见。”

一般哪些借款方会使用借名贷款?上述股份行对公部门人士告诉记者,使用借名贷款方一般是自身资质存在缺陷,例如国家限制房地产行业借款,有的房地产企业可能通过借名贷款获得资金。

中介方被追债

该案涉及的借名贷款操作中存在多个中介方,其中较重要的有3人——蒋某飞、周某祥、杨某民。法院一审认定,蒋某飞本人或由他人介绍联系杭州杰骄化纤有限公司等124个单位或个人到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借名贷款”,骗取贷款共计2.73亿元,现归还本金共计654.58万元,尚余贷款本金共计2.66亿元未归还。

钱某芳、寿某芳系被告人蒋某飞的财务人员,负责帮助伪造相关贷款材料、带贷款人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及贷款款项流转等事务。其中,钱某芳参与骗取贷款金额共计4650万元;寿某芳参与骗取贷款金额共计600万元。

同时,法院认定,周某祥本人或由他人介绍联系杭州卓然建设有限公司等77个单位或个人到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借名贷款”,骗取贷款金额共计1.47亿元,现归还本金共计23.90万元,尚余贷款本金共计1.47亿元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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